(生活中心/綜合報導)山地原住民立委伍麗華昨(10)日針對《刑法》第146條第2項「幽靈人口」釋憲案召開記者會表示,有關「幽靈人口」釋憲聲請案,大法官仍未能如期討論最後定案,但各地法院訴訟案件仍在審理中。伍麗華提出訴求,在憲法法庭未做成結果前,應暫緩辦理相關訴訟案件,避免憲法法庭釋憲結果出來前,各地方法院解讀不一,造成民眾權益的損害。
圖/伍麗華辦公室提供
伍麗華說明,不管是釋憲聲請案還是她所接觸到的陳情案件,提出的爭點主要在於條文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要如何舉證當事人遷徙戶籍的主要意圖?以刑法處罰限制人民的選舉、遷徙即居住自由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伍麗華表示,憲法法庭應正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選舉權自由行使」的權利保障及平等權限制之比例原則,不應以實際居住為必要剝奪民眾參政權,最起碼不應對人民遷移戶籍、投票行為予以刑罰。
伍麗華進一步質疑,按目前規定,被選舉人可以將戶籍遷徙到與居住地不同地區不違法,但選舉人遷徙戶籍卻必須要以「實際居住」作為標準,否則就落入虛偽遷徙戶籍之罪;同樣的,海外僑民仍得回國參與選舉行為,可見「實際居住地」已非唯一且必要之標準。以原住民族投票行為舉例,許多「籍在人不在」或「人在籍不在」的情形,而為了保全對原鄉部落的政治參與,民主國家選舉強調就是秘密投票,確保民眾得以自主意志選出理想的人選,本項規定卻用選舉公正性為理由以刑罰來處罰民眾的投票行為,嚴重侵犯民眾秘密投票的權利。
遠從花蓮來台北參與記者會的當事人就直言,過去在求學、就業階段,因不同發展需求,而將戶籍自原鄉祖居中遷出,但退休後規畫返鄉、回家照顧重病親屬、創業、待產等,都是考量遷回戶籍的多重因素,又是原鄉常見的情形,因為戶籍遷入時間適逢選舉的時機,就要冒著被惡意檢舉、起訴、爭訟的風險,這對本來經濟處境就不利的多數族人來說,是沉重的負荷和壓力。
圖/伍麗華辦公室提供
伍麗華強調,原住民族在原有社會文化中,對親屬關係認定及家庭居住型態所展現的特殊性,國家應予以尊重,與此同時,因為就學、就業、社會福利、參政等需求,造成居住與戶籍流動頻繁的情境,不論釋憲案結果為何,法務部都應該主動提出修法版本,讓法律應更貼合各族群文化及社會發展的狀態,而非單純就法律要件做為主、客觀情境的演繹,而誤損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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