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承恩/台南報導)台南一名劉姓女子主張,自己從32年前起每月固定匯款5萬元到母親帳戶,雙方約定由母親代為保管作為嫁妝,多年後討回遭拒,因此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360萬元,但法院最終以「無法證明消費寄託約定」為由,判她敗訴。

劉女指出,母親一直否認曾有「寄放金錢」的約定,她多次催討無果後,依「消費寄託」法律關係提告,請求母親返還360萬元。母親則主張女兒匯入的款項屬孝親費、生活扶養費或贈與,並非寄放金錢,部分匯款也非女兒本人存入,金額與時間點亦有出入。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出,主張雙方存在寄託契約的一方,仍須提出證據,證明除金錢交付外,雙方確實有「代為保管、日後返還」的共同意思表示。法院認為,光靠匯款紀錄無法證明這筆錢是寄放性質,也可能是孝親費、贈與或借款。
由於原告無法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代管嫁妝的約定,法院認定消費寄託關係不成立,判劉女敗訴,母親無需返還3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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