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中 趙慶復
勿以善小而不為,莫以惡小而為之!
近期台灣存託憑證TDR在民國101年證券交易法修正第165條之2以前,是否屬於證交法上所規範的有價證券,多數商事法、刑事法乃至公法學者,都採否定見解,並強調無法以充滿爭議且不符合時空背景邏輯的財政部76年 (76)臺財證(二)字第900號函,做認定101年以前TDR為證交法所規範的有價證券,此點,就連當時製作公函的承辦科員,都跳出來疾呼此函與TDR一點關係也沒有,如果這樣都還不足以彰顯76年900號函的荒誕謬誤之處,我們不禁擔心金管會是否全然沒有法治觀念。
金管會不思從法律層面去深究以一張備受各界抨擊的公文,是否得以羅織罪狀,將人民關入大牢?是否有違反憲法的原理原則,而造成公權力行為的嚴謹性受損?在面對眾多學界、法界人士,乃至監察院、人權團體,甚至是原起訴檢察官的質問,總是答非所問,並以跳針式的答覆:沒有違反罪刑法定、沒有違法法律明確性、沒有侵害人權。試問,如果真如金管會所述,有那麼多的「沒有」,為何仍有如此多的權威教授,會不斷地從法理論述上去抨擊金管會處理TDR的違失?
更有趣的是,司法院大法官從未提過,民國101年以前的TDR炒作行為以證交法論罪科刑是合憲,金管會卻大吃司法院的豆腐,以該院沒有受理聲請釋憲案,就與合憲二字畫上等號,殊不知,司法院過往不受理釋憲聲請案的理由太多了,哪怕是可能沒有時間處理,都有可能成為不受理的內在因素,金管會理應是講求精確的高水準機關,怎麼會以「因為司法院沒有要處理,就越族代庖認定已經合憲」?拜託!所謂合憲與否,一定要大法官白紙黑字作成解釋文,才算數,好嗎?若按照金管會的邏輯,未來金融機構是否可以如法炮製表示:因為金管會沒有說不行,所以就是同意?話可以這樣說嗎?金管會能接受嗎?
如果我們檢視憲法對政府與人民的拘束與要求,很明顯,政府受到的限制是遠遠高於人民。簡單來說,憲法是優先保障人民的權利,哪怕政府只有輕微疏失,哪怕只有少數國民受到公權力侵害,政府都必須立即修正錯誤,這再簡單不過的道理,連小學生都不會有第二種解讀,唯有金管會的腦迴路屢屢無法觸及,顯然是不太熟悉中華民國憲法,以至於對自己的行政行為瑕疵,絲毫沒有任何「病識感」,即便面對再多的質疑與抨擊聲浪,依舊不願向正義妥協。
近期,無論是金管會縱容合庫違法用人的弊案,乃至金管會與ibm詐騙吸金案間的千絲萬縷,已經讓金管會的形象千瘡百孔,如今,面對處理TDR的重大違失,金管會若依舊抱持著「寧可我負天下人,也不讓天下人負我」的決心,並動用各種手段去干擾能保障人權的法律修正案,這樣蒙塵的機關,已與人民越來越遙遠!
事實能掩蓋多久?紙終究包不住火,真相總有大白的一天。金管會試圖用各種方式,鋪天蓋地的去誣陷TDR投資者,並謊稱76年900號函早已將10多年後才出現的TDR「預先」規範,種種荒謬且不符邏輯科學的說法,不僅無助解決問題,還造就多起的冤獄,如今,有一道可以招來正義的曙光,或許能夠修正錯誤、保障人權,此時此刻,金管會的態度與作為,將決定它與惡之間的真正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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