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馮康蕙/綜合報導)彰化楊姓、蔡姓男子為兩家製造商負責人,由於認為清潔隊清運龐大垃圾相當辛苦,為了表示感謝,兩人各交付2000元、1200元現金給清潔員,然而縣府清潔隊也屬於公務員,此舉已經涉嫌行賄,對此,檢方以涉犯貪污罪將2男起訴,並依交付賄賂罪各處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各支付公庫2萬元,褫奪公權1年。
圖/彰化2業者送紅包感謝清潔隊員卻涉及賄賂。(翻攝Google街景地圖)
判決書內容指出,楊姓、蔡姓負責人是為了感謝清潔隊員協助清運其各自經營的鞋廠、零件廠所產出的一般廢棄物,然而由於清潔員具有公務員身分,對公務員交付賄賂的行為,已經損害到公務員廉潔性及公務機關的形象,法治觀念顯有偏差,所為實不足取,因此彰化地院認為應給予一定的刑事懲處,以示懲儆。
不過,法官考量行賄金額分別僅有2000元、1200元,且2人始終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並斟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2人經過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相信不會再犯,所判處2月徒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2人均緩刑2年。
法院另斟酌,為確保2人能記取教訓並建立尊重法治的正確觀念,認為有賦予2人一定負擔之必要,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2人應在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各向公庫支付2萬元。2人可在收到判決書20日內,向彰化地院提起上訴。
更多引新聞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