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伍雲崧/高雄報導)環保局接獲民眾通報環保報案中心陳情專線,檢舉鳥松區美山路附近一處空地,疑似有未經合法申請堆置事業廢棄物,並從事非法轉運情形。該局立即派員稽查,發現該處空地為偉○企業行所有,屬領有核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的合格清除機構,但並未申請貯存場、轉運站,卻自私設貯存場並從事營建混合物簡易分類,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而開罰並限期改善。
環保局指出,偉○企業行屬領有核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合格清除機構,但其清除許可證內容,並未申請貯存場、轉運站,而逕自私設貯存場,且從事營建混合物(土、沙、磚、瓦、混凝土塊、廢塑膠、廢木材、廢鐵等物質)簡易分類之情事,明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
圖/有民眾向環保局檢舉鳥松區美山路附近一處空地,疑似有未經合法申請堆置事業廢棄物。環局提供
該局又說,偉○企業行此舉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可處以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業者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環保局表示,統計自110年12月至111年4月期間,共查獲5家清除機構未經許可私設廢棄物貯存場、轉運站,並從事堆置、簡易分類、處理廢棄物等不法行為。
其中有4家涉及申報不實,違規行為損害程度嚴重,所以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進行開罰,併涉犯同法第48條申報不實虛偽記載,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移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偵辦在案。
環保局長張瑞琿呼籲清除機構相關業者,應發揮公德心,莫因一己私利影響環境及居民生活品質,甚至影響公共安全。應依法申請合格貯存場、轉運站,並取得該局同意後,始得於場內進行廢棄物堆置、簡易分類,切勿貪圖一時方便,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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