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石耀宇/桃園報導)近期台北市一名清潔隊員因將回收價值32元的電鍋贈與拾荒老婦遭依貪污罪判刑,引發社會議論。類似情況在桃園也曾出現,不過桃園清潔工遭控擅自將丟棄椅子帶回家一案,經法院一、二審審理後均認定不構成犯罪,最終判決無罪確定。

判決書指出,楊姓男子自1998年起任職於桃園市八德清潔隊,負責駕駛資源回收車。2020年3月12日執行勤務時,他發現路旁有一張被棄置的黑色辦公椅,判斷為廢棄物後將椅子搬上回收車並帶回家中。事後遭檢方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嫌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期間,首先釐清椅子是否屬於「公有財物」或「因職務持有之私人財物」。楊男辯稱該椅為無主廢棄物,並向環保局查詢確認屬大型垃圾,不具可回收價值。法院指出,既然環保局認定該物品不屬可回收項目,楊男載運並無違反市府與環保公司合作契約,也未造成市府短收權利金,行為難以認定為侵占。
一審法院認為,檢方指控的犯罪要件不足,楊男並未侵占公有財物,裁定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再次函詢桃園市環保局,確認該黑色辦公椅並非公有財物,也非因職務提供或保管的私有物品,因此不符《貪污治罪條例》相關構成要件。
二審法官指出,既然物品不屬公物,且楊男持有該物與職務無直接關聯,即無從成立侵占職務上持有財物之犯罪。最終高院維持一審見解,判處無罪,全案定讞。至於楊男是否有利用公家設備載運私人物品的情形,法院認為不在起訴範圍內,因此未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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