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高雄報導)高雄市一名女高中生上學途中遭人刻意撞倒,隨後被拖到暗巷性侵。儘管黃姓洗車工落網後曾一度坦承犯行,但因警方辦案出現瑕疵,加上關鍵物證「工業手套」未驗出任何DNA,導致法院最終判決黃嫌無罪定讞,震驚社會並引發巨大爭議。
2022年3月16日清晨5點多,這名女高中生獨自步行至捷運凱旋站門口時,被一名戴口罩的男子騎車刻意撞倒。嫌犯隨後將她拖進暗巷,並戴上工業手套對其實施指侵,直到有路人聽見少女哭喊聲上前查看,嫌犯才倉皇逃逸。

示意圖/高雄市一名女高中生上學途中遭人刻意撞倒,隨後被拖到暗巷性侵。(擷取自 Freepik)
檢警循線調閱監視器,發現嫌犯在性侵少女後,疑似變裝試圖躲避查緝,但因騎乘同一輛機車逃離現場,很快就鎖定黃姓洗車工涉有重嫌並將其傳喚到案。然而,儘管黃嫌在警詢時一度坦承犯案,但他事後卻翻供,聲稱是遭到警方引導式訊問,且因擔心家人可能被牽連羈押,才胡亂認罪。
法院勘驗警方密錄器後發現,員警在黃嫌住處搜索時,黃嫌一再否認犯案,但警員卻多次威脅:「如果不認罪,你跟家人都會被上手銬帶回警局,而且一定會被檢察官羈押、關起來」,並要求黃嫌或其家人趕緊認罪。此外,黃嫌到案後曾表示要請律師,卻遭警員忽略。法院進一步勘驗警詢錄影光碟,也發現黃嫌在警詢之初便要求請律師,同樣被警員無視。過程中,黃嫌對於犯案細節並不清楚,多數內容均由警員轉述,他甚至多次看向電腦螢幕來唸出內容回答。更離譜的是,警詢結束時,警員並未打字做筆錄,而是叮囑黃嫌:「你剛剛講的要記得,不要忘記,知道嗎?」
此外,檢方雖聲稱監視器顯示黃嫌在案發當天上午6點02分騎車至鎮東街64巷犯案,並描述其犯案時穿著黑色外套、黑褲,戴口罩和工業手套,且將安全帽掛在車牌上遮擋。之後黃嫌花20分鐘換裝成灰色外套、牛仔褲,於6點22分騎車離去,並未將機車停放在住處附近停車場,而是步行返回。
然而,黃嫌對此喊冤,堅稱監視器畫面中的人根本不是他。他解釋,之所以在偵訊時認罪,是因為警員上門時對他、他父親及哥哥全家人說,機車是從他們家騎出去的,只要可能騎車的人全部都要收押,如果承認就不會被羈押,「我以為只是涉及搶案,才先認罪。」
法院勘驗監視器影像後發現,6點02分出現的犯案機車是黑色,車頭有反光貼條,左前車身貼有白色火焰貼紙並裝有車籃,右後照鏡向下歪斜,後方擋泥板有明顯破損。但6點22分出現的機車,不僅沒有反光貼條或殘膠,後方擋泥板也完整無缺,車輛特徵明顯不符,因此無法認定為同一輛機車。
法院還指出,受害少女在警詢時曾指認是黃嫌的劉姓舅舅犯案,且稱嫌犯身高約165至167公分,與黃嫌178公分的身高有明顯落差。此外,法院勘驗機車車廂容量,認為其大小實難全部放入換裝的外套、褲子、鞋子及兩頂安全帽。放大比對監視器畫面後,更發現犯案機車車牌倒數第二碼可能為英文字母A、R或K,與被告車牌尾數「081」不符。
法院最終認定,被告黃嫌在警員以不正當方式要求下認罪,且在警詢時透過警員引導而回答,這些供詞均非出於其自由意志,因此不具備證據能力。同時,唯一扣得的物證「工業用棉手套」也未驗出被告與少女的DNA。綜上所述,檢方所舉證據不足,無法讓法院形成被告有罪的心證,因此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黃嫌無罪。

示意圖/被告黃嫌在警員以不正當方式要求下認罪。(擷取自 Freepik)
案件上訴二審後,檢方指出,被告在羈押庭法官訊問時從未提及遭受不正當訊問,且被告在法官詢問犯案原因時,又稱自己精神不好、經常無法睡覺,還服用大哥重度精神疾病的藥物。檢方更揭露,黃嫌在2023年3月因竊盜案落網時,也曾同樣以精神不佳、多日未睡、服用安眠藥等理由辯稱忘記作案過程,顯見其慣以此方式企圖脫免罪責。檢方認為,從黃嫌的前科紀錄可知,他自未成年時期便頻繁犯案,對警訊、偵訊及羈押庭訊問等程序應非常了解,因此其辯稱「以為在羈押庭時繼續承認犯行,即能免遭羈押」等說法,顯然不足採信。
然而,高等法院最終仍認為一審判決並無不當,駁回檢方上訴。檢方不服,再度上訴至最高法院,但今年4月30日最高法院再次駁回上訴,全案至此無罪定讞。這項判決結果引發社會譁然,也讓這起女高中生遭性侵的案件,留下司法判決與大眾認知間的巨大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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