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芸瑄/台中報導)台中一名退役少尉軍官控訴妻子與多年閨蜜發展親密關係,兩人不僅互稱「老公老婆」,還多次傳送曖昧訊息,甚至進出旅館。法院審理後認定兩人行為已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判決須共同賠償丈夫24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示意圖/台中一名退役少尉軍官控訴妻子與多年閨蜜發展親密關係。(擷取自 Freepik)
判決指出,軍官小明(化名)與妻子小華(化名)自2019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女,原本家庭關係穩定。直到去年,小明開始察覺妻子行為異常,說謊次數增加,神情也變得異常緊張。某日,小華突然人間蒸發,小明追問之下,竟收到她簡訊坦承「我和小蜜在旅館」。
面對丈夫質問,小華坦白曾與認識19年的閨蜜小蜜(化名)進行肢體接觸,包括「摸奶」、「吃奶」等行為,兩人還曾一同開房及外出旅遊。小明翻查訊息紀錄後更驚覺,兩人對話內容充斥性暗示,例如「老婆我想抱抱親親」、「妳這輩子只能是我的人」,小蜜也回應「老公我愛妳」、「我想跟妳愛愛了」,對話內容令小明怒不可遏,決定提告。
兩人到庭後否認交往,辯稱只是關係緊密的閨蜜,語氣曖昧只是玩笑,旅館與出遊也有事先向小明報備,甚至部分行程由小明幫忙安排。小華另指控丈夫有暴力傾向,稱離家是為了人身安全,並聲稱已申請保護令。
但法官審酌兩人對話紀錄、行為描述及整體關係後認為,互稱夫妻、出現性暗示語句與實際親密舉止,已遠超出朋友界線,構成對配偶權的實質侵害,判小華與小蜜須連帶賠償小明24萬元。
法官同時考量三人經濟條件,小明為退役軍官,現擔任保全;小華任職外送員,小蜜則為未婚、專科畢業,目前仍可對判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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