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新竹市大東路正義輪胎行前年的縱火命案,兇手陳彥翔涉潑灑汽油後,在房子唯一逃生出口扔出用打火機點燃的衛生紙,造成家中8名親友命喪火場。一審遭判死刑,因憲法法庭日前為死刑設下8道關卡,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11)日上午撤銷原死刑判決,依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改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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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經台大鑑定結果,陳男思考較為固著,面對衝突採「外在責任歸因模式」,與父母爭執已累積情緒壓力,又無法搬離,較為衝動、魯莽,甚且不惜採取玉石俱焚手段。
案發當晚與父母爭吵,揚言放火又遭父親無視的言語刺激,即購買汽油返家,由內而外潑灑3桶汽油,並嗆「林北如果瘋起來,我也敢死我跟你說(台語)」,可見陳男不惜與父母同歸於盡,出於預謀的計畫,具有殺害父母直接故意。
又陳男與其餘家人並無衝突,深愛配偶、子女,查無殺害其餘家人的犯罪動機,及飯後哭喊警員趕快救火的犯後態度,認陳男剝奪其他家人的生命,應具不在乎之未必故意,非直接故意。
高院依據員警證述、密錄器、勘驗筆錄等,警方獲報到場時,陳男主動稱「我縱的火,趕快啦」,哭求警員趕快救火、救屋內的老婆、小孩等家人,始得立即逮捕,加快後續偵辦,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要件。
高院審酌,陳男犯罪動機、目的,具有倫理上之特別可非難性,其行為手段特別殘酷,其犯罪所生危險及損害則有嚴重之破壞性及危害性,屬最嚴重之犯罪,已達科處死刑之程度,及自首時顯露懊悔、自責等情緒反應,及向警員借槍自盡等情,認自首不在犯罪計畫、目的內,難認其屬「狡黠陰暴」而自首之人,依自首減刑規定為無期徒刑。
高院認為,減刑後在無期徒刑幅度範圍內,已可滿足陳男更生改善的特別預防目的,若再向下調整至有期徒刑,難反映是最嚴重犯罪而應予嚴厲非難之可責性,也有礙其長期矯治輔導以改善性格之空間,而與刑罰之目的有違。再審酌被害人、被害人家屬、訴訟參與人、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後,宣告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判決指出,陳男一家、哥哥一家、妹妹與父母同住輪胎行2樓。因經營輪胎行、家務分配問題,陳男與父母有許多爭執,而認為父母不公,案發前1、2年,又因個人債務問題,自認在家中沒有發言地位,曾2、3次揚言放火。
2022年6月15日晚間10點,陳男又工作分配問題、陳母則問他老婆洗碗的家務問題,與父母再生口角又揚言縱火,被陳父回以「那就去啊」因而覺得再度被父親看不起,情緒爆發,盛怒下,攜帶家中4桶空保特瓶,駕車前往加油站購買20.35公升汽油,返家後,朝著輪胎行的工作區潑灑。
父親立刻報警求救,陳男看到父親撥打電話,竟拿出打火機點燃廚房紙巾,朝滿地的汽油一扔,火勢瞬間猛烈燃燒,短短幾分鐘,住在家裡的8人,包含他三名子女、妻子、母親、大嫂、妹妹,還有一歲大的姪女全被燒死,只有陳男與父親倖存。(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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