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洪士傑(嘉德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今年5月起,台中地檢署破獲台版N號房,如「創意私房論壇」與匿名通訊軟體Telegram「SCP」、「OAT」等群組,追查發現黃姓被告涉嫌在南投縣與台中市等地,將微型攝影機架設於公園及小吃店等公共場所,偷拍女性如廁畫面;陳姓被告則涉嫌猥褻少女,並利用身為補教老師機會,將秘錄器藏於寶特瓶或芳香劑內,偷拍女學生及女老師。此外,被告等人將該等影像加工製作後,散布在上開論壇或群組,供會員購買與觀賞,被害人涵蓋成年與未成年且高達833人。近日,檢察官偵查終結,將羈押被告等人,依涉犯強制猥褻、散布猥褻物、散布性影像等罪,起訴並求處重刑 。
對此,嘉德聯合法律事務所洪士傑律師表示「立法院有鑑於性影像犯罪事件頻傳,111年即修正通過《刑法 第28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與《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規範,並於112年已陸續公布施行。新法擴大性隱私保護範圍,增設『無故攝錄性影像』、『強制攝錄性影像』、『無故散佈他人性影像』、『製作他人不實性影像』、『無故買受兒少性影像』及『無故持有兒少性影像』等罪,最重將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嚇阻同類犯罪發生。再者,為避免刑事追訴過程,造成被害人的二度傷害,性影像被害人準用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措施,例如:身份保密、訴訟協助及專業輔導,並於衛福部設立『性影像處理中心』 ,建置官方通報窗口,讓被害人得以移除網路平台上的性影像,防止侵害繼續發生。」
更多引新聞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