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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30公分好棒棒」被控走私禁藥 未驗出鹿鞭成分判無罪

(法庭中心/綜合報導)2023年8月,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查獲一批自中國大陸走私進口的壯陽藥品,包裝標示為「三十公分好棒棒」,其中5盒(共60顆)由一名陳姓男子收件。檢方依《藥事法》「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禁藥罪」起訴陳男,案件經法院審理後,認定產品無法驗出禁藥成分,判決無罪。

示意圖/彰化陳姓男子涉嫌從網路訂購含鹿鞭成分的壯陽藥品,遭檢方以涉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禁藥罪」起訴。(AI生成)

本案中,檢察機關提出三項佐證:該批貨物的收件電話門號為陳男申請、取貨超商位於陳男工作地點附近,且其餘14名同批收件人多數承認係於臉書廣告上看到產品內容後訂購。

部分收件人供稱,廣告中標示產品含壯陽成分與人參,因此產生購買動機,並不清楚該產品涉及進口或違規事宜。另有收件人表示是因好奇而下單,部分人則稱是在網路廣告中點擊進入購買連結。

陳男在偵查及審理過程中否認購買該產品,亦無提供委任訂購文件。其主張可能因購票時個資外洩,導致個人資料遭誤用成為收件人,並質疑該取貨門市距離其住家與工作地點較遠,不合理為其選擇。

法院審酌證據後認為,陳男並未參與進口過程,報關流程由境外賣家處理,符合網購常見模式。另依衛生福利部函覆說明,產品標示含有「人工養梅花鹿鞭」等中藥材成分,但實際檢驗無法驗出鹿鞭,亦無相關製程或原料供佐證。

衛福部指出,「鹿鞭」未收載於中藥典第四版,應列為藥品管理項目,但因本案藥品為錠劑,無法直接判定是否含有鹿鞭成分。若無扣押原料或製程比對資料,即難確認實際內容。

法院因此認定,雖然包裝標示含禁用成分,但在未能實證驗出、亦無其他補強資料的情況下,無法證明陳男明知而故意輸入禁藥,罪證不足,予以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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