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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初約會「2度性侵」 竟噁喊:她說不要但身體騙不了人

(記者張芸瑄/台中報導)台中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一起性侵案件。一名張姓男子於2024年5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女子小華(化名),雙方初次見面即前往汽車旅館,期間男子兩度對女子進行性侵。法院認定其違反對方意願,已構成強制性交罪,最終判處張男有期徒刑3年,案件仍可上訴。

示意圖/雙方初次見面即前往汽車旅館,期間男子兩度對女子進行性侵。(擷取自 Freepik

根據法院判決指出,張男與小華於去年5月22日凌晨1時相約在台中市一間便利商店會面。張男以「不想酒駕」和「有旅館優惠券」為由,邀對方前往汽車旅館。進入房間後,張男先行性侵對方,隨後兩人短暫交談後,他再度發生性行為。小華在房內以手機向友人傳訊求助,經對方聯繫計程車協助脫身,於清晨4時20分報警。

在審理過程中,張男主張兩人互動猶如情侶,並辯稱女方是自願行為。他表示過程中曾詢問「舒服嗎?」對方回答「舒服」;針對女方曾口頭表示「不要」,張男回應稱「她身體很誠實」,試圖合理化行為。其律師亦主張,若非出於自願,女方不會願意在事後與張男共處床上談天。

然而,小華則指出,在喝酒與交談期間,張男突然跨坐其身,強行親吻並觸摸身體部位,進而脫除其衣褲。她表示曾明確說出「我沒有要做」,張男卻反問「妳說的不要,是假的還是真的?」當她回應「是真的不要」時,對方仍繼續性行為,甚至質疑她「是不是性冷感」。小華則表示「沒有,我只是單純不想發生關係」。

判決中指出,小華在事件後立刻向朋友傳送訊息求援,內容提及「他在泡澡,你有朋友可以來載我?真的很噁心」。其友人亦出庭作證,證實小華當時神情慌張、眼眶含淚,表現出顯著的不安與驚恐。

法院最終認為,張男在偵訊中雖承認聽聞對方說出「不要」,卻仍以「身體很誠實」作為行為依據,顯示其缺乏對性同意的正確認知。法官斥責其對性自主權未予尊重,依法判決張男犯下強制性交罪,處以3年徒刑,全案仍可依法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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