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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員送32元電鍋遭判貪污 「食安英雄」前檢察官:我會判無罪

(記者石耀宇/綜合報導)台北市北投區一名擁有30年資歷的黃姓清潔隊員,2024年上班時將民眾丟棄、殘值僅32元的大同電鍋送給拾荒老婦,因違反不得擅自處分回收物規定,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士林地院經審理後多次減刑,昨(2)日判處3月、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對此,曾偵破大統假油案、被外界稱為「食安英雄」的前檢察官鄭智文表示,此案凸顯法律冰冷之處在於「只論行為、不論動機」,直言若由他審理,「我會判無罪」。

 圖/擁有30年資歷的黃姓清潔隊員,因將殘值僅32元的回收電鍋送給拾荒老婦遭判刑。(資料畫面)
圖/擁有30年資歷的黃姓清潔隊員,因將殘值僅32元的回收電鍋送給拾荒老婦遭判刑。(資料畫面)

案發於2024年7月,62歲黃姓隊員執勤時在回收車上看到外觀完好的大同電鍋,測試後發現功能正常,因平時常遇到一名拾荒老婦,便出於善意將電鍋贈與對方。北市環保局認為,清潔人員不得擅自占有或處分回收物,將黃員移送偵辦,士林地檢署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起訴。法院審酌其坦承犯行、金額極低、動機單純等因素,最終改判3月並給予緩刑。

鄭智文指出,此案並非「無法可解」,關鍵在於「法官敢不敢解」。他引用最高法院過去相關判例表示,若行為雖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但欠缺實質違法性,即難成立犯罪;若在一般社會倫理上難認具有科刑必要,法院自可依無實質違法性為由,判定行為不應受罰。

鄭智文進一步解釋,犯罪必須通過構成要件、違法性與罪責三道關卡。即使本案第一關成立,第二關「實質違法性」已有阻卻可能,因電鍋價值僅32元、黃男基於善意贈與弱勢者、物品最終仍回到回收系統,且未造成任何公產損害,在社會情感上一般人也難接受此行為需要科刑。

他直言,「如果我是法官,我就敢引用最高法院判例,直接判無罪」。不過,他也指出,法官若在貪污案件判無罪,可能面臨上級法院以「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發回更審,甚至遭受輿論壓力,因此多半會選擇保守做法:判最輕的刑,再給緩刑。鄭智文強調,法律不能脫離人情,「真正的問題從來不是沒有法律可以救人,而是沒有人敢用法律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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