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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租屋25年喊優先承購權 法官打臉判遷讓返還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高雄一名張姓房東於 2025 年 2 月有意收回出租多年的房屋,先以口頭通知後再寄發存證信函要求終止租約,但租客王女均置之不理拒絕搬遷,甚至主張自己承租該屋已超過 25 年,依法擁有「優先承購權」。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王女並不符合優先承購權的法定要件,判處她應遷讓並將房屋返還房東,全案仍可上訴。

示意圖/翻攝自免費圖庫magnific
示意圖/翻攝自免費圖庫magnific

判決書指出,張姓房東多年前將名下房屋出租給王女,後因有意處置該屋而口頭告知終止租約,再於 2025 年 3 月寄發存證信函正式通知收回,但王女始終不願搬離,房東只能依法提告請求遷讓返還。王女在法庭上反駁,強調自己承租超過 25 年且從未積欠房租,認為基於長期租賃應享有優先承購權,並請求法官駁回房東之訴。

法官審酌雙方租賃並未約定期限,依法各當事人均得隨時終止契約,因此房東得隨時終止租約並請求租客遷出。至於王女主張的「優先承購權」,依《土地法》規定,僅在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才能享有,《民法》則規範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出賣基地時享有優先承買權。

本案雙方僅成立單純房屋租賃關係,並非共有產權或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王女自然無法主張優先承購權,法官最終判處她應搬離並將房屋返還張姓房東。判決雖可上訴,但也再次凸顯民眾對於租屋權利義務的常見誤解,呼籲簽約時務必詳閱條款並了解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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