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桃園地方法院日前審結一起侵害配偶權案件。人夫控訴妻子與男同事長期發展曖昧關係,對話內容不僅充滿性暗示,還出現「撕褲襪」、「銬在床上」等露骨話語,讓他憤而提告。法院審理後,判決男同事需賠償人夫18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示意圖/人夫控訴妻子與男同事長期發展曖昧關係,對話內容不僅充滿性暗示,還出現「撕褲襪」、「銬在床上」等露骨話語,讓他憤而提告。(翻攝自pixabay)
原告與妻子小萱(化名)於2015年結婚,婚後育有兩子。直到2024年,他意外發現妻子手機中藏有大量與同事阿偉(化名)的曖昧對話,不僅內容親密,還涉及許多露骨語句,讓他難以接受,也因此決定結束九年婚姻。
兩人的訊息不只是關心與調情,而是逐漸升級成大量鹹濕對話。阿偉在訊息中曾提議「過來弟弟幫妳檢查不用錢」,還要求小萱換上性感蕾絲才願「檢查」。小萱則以嬌嗔回應:「你是變態弟弟喔」,並說「要跳脫衣舞嗎」、「我還會鋼管舞,只脫上衣喔」。
不只如此,兩人還討論性愛偏好與姿勢,例如「你喜歡89嗎」、「我不敢做那個姿勢,會被看光光」,小萱甚至主動表示願意「全套服務」,還說「要不要vvvvip濕背秀?」、「穿這件誘惑你」。阿偉則在回覆中提到:「再囂張就把妳銬在床上」,雙方互動猶如熱戀情侶。
即使到了2024年10月8日,也就是離婚前一天,兩人仍熱聊不斷。內容包括「褲襪破了要撕嗎」、「我口水這麼厲害喔 要不要再嚐嚐?」等,還附上性感照片。這些訊息被丈夫翻閱後備感羞辱與傷痛,進而提出民事求償,向阿偉索賠新台幣100萬元。
庭審時,阿偉主張兩人只是性格大喇喇,講話無禁忌,並無實質發展戀情。他也強調,對話紀錄是小萱的丈夫在未經妻子同意下擅自拍攝,構成對隱私的侵犯,質疑證據正當性。
然而,法官經審酌雙方訊息頻率與內容,並綜合對話風格與行為模式,認定兩人關係已超出一般同事或友誼範疇。法院指出,雙方從2024年4月起互動明顯升溫,雖無直接證據顯示有性行為,但整體行為已違反倫理,構成對婚姻的一方傷害。
考量雙方經濟條件與實際損害,桃園地院最終裁定阿偉須賠償人夫18萬元,惟本案仍可依法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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